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判断包括股东、董事在内的民事主体出资责任的基础。在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董事无相关责任可言。
1.股东之间出资责任关系。新《公司法》在股东出资责任方面,增加了在认缴资本制情况下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了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情况下的初始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必须实缴)连带责任,明确了股权转让情况下新老股东的出资责任分配规则,解决了司法实务判断基本难题。但仍有衍生问题需解决。
其一,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加速到期的条件,与《企业破产法》第2条关于破产原因的第一句话表述类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可能是客观上的不能,如缺乏或丧失清偿能力等,也可能是主观不能,如恶意逃废债务等,实践中如何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