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中,常有大股东为有效管理经营公司,贯彻大股东个人意志与经营理念,不仅选举聘请自己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甚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执行董事可以独立行使原本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总经理可以兼任监事等,将公司的所有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独揽。然而,看似高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实际隐藏着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巨大风险,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股东的集权制度是否合法?
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小股东权益受损引发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和第三人罗某都是被告A公司的股东,其中王某出资占比30%,第三人罗某出资占比70%。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执行董事拥有最终决策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