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变化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
新《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制约,如相关企业有限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2
变化二: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眼见公司经营不善,将手中认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