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含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安排请托人将财物给第三人,虽然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实际占有该财物,但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
有这样一起案例。陈某系甲市A区B镇党委书记,2023年5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推动B镇镇属企业购置C集团开发的商务楼一栋,购买价6.36亿元。2024年1月,陈某向C集团董事长表示,准备去其公司购买两套商用房,让其多给点“优惠”,C集团董事长为感谢陈某的帮助,表示自己将亲自安排此事,给予最大“优惠”。后陈某带着其亲戚吴某分别购买C集团开发的商业用房各一套,陈某购买的商业用房价格为932万元,吴某购买的商业用房价格为1403万元。后经价格鉴定,陈某所购房屋的购买价低于市场价103万元;吴某所购房屋的购买价低于市场价150万元。经查,吴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