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是A县县委书记,乙是甲的特定关系人。丙是工程老板,2022年4月,在A县以总包方式中标了B工程项目。丙得知乙和甲的关系后,为请托甲在B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后续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关照,向甲提出可将项目中利润较高的C工程交给乙承揽,甲表示同意。2022年6月,丙与乙签订分包合同,丙告诉乙,C工程可以自己做也可以直接转包出去获取“转包费”。乙因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金、资质和人员(丙对此明知),也不愿实际开展经营,在得到甲的同意后,直接将该工程转包给丁,丁提出以工程结算价5%的标准向乙支付“转包费”。乙问丙此标准是否符合“行情”,得到丙的肯定答复后,2022年6月,乙与丁签订转包协议。最终,乙由此获利260万元。与此同时,甲在B项目的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丙提供了帮助。
「分歧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