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案例:“三会一层”中的董监高
公司治理案例:“三会一层”中的董监高
入库时间:2023-01-0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经理人杂志
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裁决数量,正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不乏因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公司法》为视角,结合裁判案例,重点讲解董监事高的法定义务及相关责任。

在了解董监高的职权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下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便于更好地理解董监高在公司中的地位(注:如未特别说明,本文所指的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做了相应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会一层”。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和管理机构,高级管理层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而监事会则是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此时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别归属上述机构,达到权力制衡的效果,确 ……
继续阅读(剩余:92.4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191220230104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