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8月23日电记者邢东伟通讯员刘佳今天下午记者从海南省一中院获悉,原海南省水电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尤魁受贿利用职务便利,在建筑水电工程等项目招标、施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该院对王尤魁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半,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尤魁在担任海南省水电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住宅楼工程建设、水电工程建设招标、施工、催付工程款过程中,受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周某等4人贿赂款共计现金374万元及价值341.19万元的房产一套。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尤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