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陈晓”问:查处“实际占用型”受贿案件需要注意什么?
答: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一种新型腐败形式,“实际占用型”受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迷惑性,其实质为权钱交易、公权私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实际占用型”受贿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际占用请托人送的房屋、汽车等大宗物品,没有变更权属登记或者以他人名义变更权属登记,以达到隐藏真实的权钱交易、规避纪法责任的目的。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