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周某,A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郑某,B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韩某,C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2012年5月,周某因炒股亏损,急需资金补仓,遂与郑某商议想以B公司的名义向A公司借款250万元,B公司再将所得借款转给周某,郑某同意。2012年6月,在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周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随后,周某要求A公司财务人员给B公司转账250万元,B公司又将250万元转账给周某,周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后周某炒股一直亏损。
2016年2月,审计要求A公司收回2012年6月给B公司的借款250万元。由于该笔钱款被周某挪用,为“补窟窿”,周某强行要求韩某以C公司名义,代B公司偿还对A公司的借款250万元。因C公司主要业务均系与A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