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渎职案件查办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党员公职人员企图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行为,规避纪法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查办“集体研究型”渎职案件谈几点体会。
立足书证,适时以事立案。书证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行为人往往利用集体研究“形式合法”的特点,通过召开会议,“堂而皇之”实施不法行为。一般地,会议的基本程序包括:提出议题、召集人员、会议主持、议题讨论、集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