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甘肃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入库时间:2018-09-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吕霞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9月5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吕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意见》明确提出,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工资总额和效益同向增减”

《意见》提出,我省将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按照“工资总额和效益同向增减”的原则,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且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文化类企业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下同),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以下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范围内确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一类企 ……
继续阅读(剩余:73.8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140520180905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