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核算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核算
入库时间:2023-08-0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外购固定资产

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其中,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应按支付的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证明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发 ……
继续阅读(剩余:88.6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439022023080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