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1个月时限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算起,到报送至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之日止)。
2、对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应当每6个月重新研究确定处置方式,并做好记录。
3、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告及通报事宜。
4、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按照问题线索办理流程办理,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密封后直接交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
5、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在向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的同时向上级纪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