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以下简称国企领导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抢占、损害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行为屡有发生。现实中,为掩人耳目,逃避监督和惩处,国企领导人员通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来经营公司、企业,而是通过“影子公司”来实施此类行为。对于此类犯罪,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处理。
刺破“面纱”,准确识别和认定“影子公司”
“影子公司”是指不自己出面、不以真实身份设立或者投资入股,通过一定方式掩盖真实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从事非法业务的公司、企业。现实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中的“影子公司”主要有两类:
一是“隐名投资”式,即国企领导人员以他人名义出资设立、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
二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