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入库时间:2024-03-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宋立礼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易发多发。其中,有的利用开具处方、选用药品的职务便利,有的利用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用药医嘱、指标考核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有的两种职务便利兼而有之;有的为部门利益,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本部门所有和支配,有的虽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但将回扣全部归自己支配使用。在认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行为性质时,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简介」

案例一:夏某,A市公立医院某病区主任, ……
继续阅读(剩余:91.9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957262024031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