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入库时间:2019-04-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沈阳晚报
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近日,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同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等需上报人大常委会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报告应当包括总体资产负债 ……
继续阅读(剩余:69.3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463820190407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