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兄长担任广东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的便利,刘某明多次向省国资委下属的企业要工程,并收受请托人送的财物,金额高达450万元,最终兄弟俩均被查处。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
刘某明1959年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明利用其兄刘某(另案处理)担任广东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的职务影响力,与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员约定:由刘某明向省国资委下属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谋求工程或签订买卖合同,事成后刘某明多次收受了请托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50万元。
其中,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明接受许某请托,通过广东水电二局时任董事长黄某的职权,帮助许某违规分包水电二局汕头大围达标加固工程部分施工标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刘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