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手里的职权,采用走形式、过流程的方式,通过多种手段,挪用公款,用于自己成立的房产公司盈利,甚至还用多余的钱来偿还借款。这种“硕鼠”行为,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利用职权挪用公款为己盈利
2012年9月,母某某(广元市剑阁县人,广元市创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苟某某(广元市剑阁县人,广元市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各出资400万元在广元市利州区注册成立了广元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元市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由母某某和苟某某共同负责经营管理至今,苟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3年3月,广元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广元市创某投资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