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虚列为本单位职工进行挂靠参保,将挂靠人委托其交给公司的个人应缴部分的保险费据为己有,擅自提高本人“五险一金”缴费基数。近日,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对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均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曾任职于铜陵市一家国有控股企业,被告人傅某某系该公司企管部部长,被告人徐某某曾先后任该公司企管部、人力资源部干事。在此期间,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采取擅自提高“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将他人虚列为本公司员工进行挂靠参保,将“挂靠”人应补缴给该公司用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私自截留并非法占有,截留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交还的工资,克扣或虚列职工遗属的困难生活补助费等方式,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或单位经管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