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经济管理体制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在不断调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有一定复杂性,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准确把握。
国有企业的界定与分类
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根据《监察法》释义,《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这里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的公司、企业,国有资本占股100%,也称为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或者占股虽未大于50%但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也称为国有绝对控股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