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二)上述部门、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