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之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所任免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第四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