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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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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令2024年第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失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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