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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市属国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的通知
国资政策文件 2022-08-1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和《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全省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国资委〔2021〕150号)规定,市属国有企业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请各市属国企高度重视,全面排查,如有发现存在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业务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同时要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杜绝重大风险发生。

市国资委联系人:张之阳,联系电话:88901017。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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