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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21-04-27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髙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市级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保障市级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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