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构建惩戒失信、激励守信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赣安〔2018〕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行业属性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六类(以下简称信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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