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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国资政策文件 2024-05-11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京政发〔202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规定的地价标准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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