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