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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