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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资政策文件 2020-12-21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鄂国资法规〔2020〕7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办),省出资企业,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推动国资监管机构进一步转变监管职能,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和国企改革“1+N”系列重要文件,我委对截至2020年10月15日印发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件,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6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3件)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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