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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国资政策文件 1991-07-13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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