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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资政策文件 2014-06-20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第一条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本规定发布前,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本规定发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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