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范围分别作了规定,即:第五十七条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对于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属于股东查阅的范围并未给予明确规定。而过往司法实践中对此又相对保守,不少法院对此持否定观点。比如,在《苏砚池与北京华奥双宇商贸中心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20)京0108民初37876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认为“华奥中心章程对于股东的知情权进行了限缩,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