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职人员充当掮客并收受好处行为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中,一般涉及请托人、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在某些情况下,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互不隶属、制约,双方仅曾有一面之缘或接触较少,但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仍然接受请托完成谋利事项,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据此收受请托人财物,对此能否认定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值得探讨。
有这样一起案例。黄某,A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洋资源管理处副科长;曾某,A市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二人相熟。2013年5月,B公司有一起合同纠纷诉诸A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某请托黄某去法院“疏通关系”,帮其胜诉。2013年7月,黄某经人介绍认识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B公司该合同纠纷案的某审判庭副庭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