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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让第三人获利行为性质辨析
2025-06-0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内容提要」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本单位虚增交易环节,使得第三人获利,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为的主观动机不同、虚增交易获利的对象不同,行为性质认定也存在不同,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国有A公司总经理;乙,甲的特定关系人。2022年3月,A公司拟采购一套特种设备,经过前期工作,A公司已经与设备供应商B公司建立联系,双方经过谈判,初步达成以1000万元市场价采购设备的意向。为了帮乙获取利益,甲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行业不了解、容易高价采购产品”为由,指使A公司与乙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约定由乙帮助A公司开展“市场调研、比价谈判”等业务,并按照采购额10%的标准收取“委托费”。后A公司以1000万元价格从B公司采购该设备,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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