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要件。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实践中,对于单位负责人将公款挪用给“一人公司”使用,有证据证实“一人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应认定为挪用公款供自然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 …… 🔒